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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卫农场2017年经济和社会发展实施方案(土地承包部分)
时间:2017/02/18 00:00 来源:政研室 作者: 点击量:8459

第二章  土地承包

第三条  坚持统分结合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不断完善以“两田制”(即:基本田和经营田)为主的土地承包制度,认真落实国家支农惠农政策。

一、土地承包的原则

1.坚持“两田制”土地承包政策原则。实行“基本田货币化、经营田市场化”的经营模式。

2.坚持农场职工居民土地承包优先的原则。本场职工居民具有土地承包优先权。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户优先。

3.坚持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土地资源配置、收费优惠政策向本场职工居民倾斜。

4.坚持科学流转原则。不允许种植户私下转包、转租土地,土地确需流转的,需按农场有关规定执行。

二、土地承包政策

坚持实行“两田制”。“两田制”是指将土地发包分为基本田和经营田两类,并将土地发包给符合承包条件的种植户,从事土地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地制度。

(一)基本田

1.基本田实行货币化政策。基本田货币化是指基本田不再以具体的面积进行落实,而是以货币的形式发放补贴。

2.分配对象

(1)基本田分配对象:有农场户籍的、在劳动年龄范围内(男年满18-60周岁,女年满18-50周岁)、在场内长期居住(一年以上)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种植户;经审核后方可享受基本田货币补贴政策。

(2)虽属以上范围,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职工居民,不得享受基本田货币补贴政策。

①2016年1月1日以后新落户的人员;

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含已退休人员,包括集体工、家属工、五七工、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③已在农村分配有责任田或生活田的落户农民;

④已经承包五荒或长期固定地、林地、草原、水面等资源或从事畜禽、渔业养殖人员;

⑤从事工商运建服及其它非农产业业户;

⑥户口或劳动关系在农场,但不在农场长期居住、在外工作、在校就读的人员;

⑦现役义务兵(待复员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方可享受基本田货币补贴政策);

⑧服刑人员等违反国家政策人员。

3.补贴标准及发放形式:每人每年补贴金额为3120元,于审核确认后以货币形式统一卡式发放。

4.享受基本田人员身份的确认方法

拟享受基本田人员携户口本、身份证、长期居住证明等材料到所在管理区进行申报,管理区作为基本田第一审核责任单位,对申报人员进行初步审核后,再上报农场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农场相关部门审核且通过指纹验证(两次)合格后,方可享受基本田补贴政策。

(二)经营田

1.经营田承包政策

经营田鼓励适度规模经营,面向市场竞价发包。对本场职工居民实行收费价格优惠政策。

(1)职工居民。原则上具有本场户籍、符合劳动年龄范围的职工居民,水田450元/亩,旱田280元/亩。

(2)其他人员。非本场户籍、符合劳动年龄范围的种植户承包土地的,水田480元/亩,旱田300元/亩。

2.经营田竞价发包制度

合同到期后,原承包人不再承包土地的,管理区需召开土地竞包大会,将该块土地按照竞包程序面向市场竞价发包,竞价收入全部纳入农场预算管理(具体实施方案另定)。

三、其他承包政策

(一)2016年底到期的五荒地和长期固定地纳入2017年正常发包地管理,收费标准与正常发包地标准一致。

(二)饲料地优惠政策:达到养殖规模以上的可以享受饲料地优惠政策,饲料地承包费标准为230元/亩。饲养50头猪以上的养殖户,每存栏1头种猪或每出栏5头肥猪可分配1亩饲料地,饲料地应种植玉米等饲料作物。饲料地承包费按旱田标准全额收取,核实年末种猪存栏或肥猪出栏数后予以返还优惠部分。符合享受饲料地政策但实际未种植玉米等饲料作物的,农场不予补贴。

(三)五荒地、长期固定地需向农场缴纳农田水利、道路建设维护费20元/亩,在每年的3月底前上缴。

(四)用于农业种植的池塘地(含渔池地,已签订长期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承包费为水田300元/亩,旱田280元/亩。

(五)集中育秧大棚收费标准:在正常发包地外的,按大棚实际占地面积1元/平方米收费;占用正常发包地的,按大棚实际占地面积,以正常发包地承包费标准进行收费;大棚面积不纳入航化收费面积。

(六)大力提倡旱改水种植,在保持上年水田面积的情况下,2017年新改水田按当年旱田标准收取承包费。

(七)鼓励种植户积极治理本田内的泡泽地,在不减少管理区计划面积的前提下,做好土地连片工作。拟治理的地块须经本人申请、农场批准并签订协议后,纳入农场正常发包地管理,五年内不收取承包费。

(八)加强对农场已经治理的泡泽地、连片地的清理认定工作,逐户登记造册,建立健全耕地资料档案,统一纳入农场管理。

四、有关规定

(一)管理区要认真执行基本田有关政策,不得擅自扩大基本田享受范围和标准。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处罚。

(二)土地承包合同实行一年一签,按户进行合同公证,确保合同真实有效。合同严格按照实名制签订,不允许他人代签,否则出现不良后果由管理区负责,合同签订时间截止为2017年3月20日。

(三)加强合同管理。管理区经农场授权,属于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办部门,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进行审查管理,及时向农场合同管理部门通报合同管理情况并备案。

(四)承包户不得随意拆分合同、合同期内不得私自转包所承包的土地,合同期满后,农场收回土地重新发包。因管理区把关不严,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五荒地和长期固定地在合同有效期内流转的,须经农场批准、备案。

(五)原承包人合同地到期后不再继续承包土地的,应向管理区提交放弃土地承包告知书;新承包人需承包土地的,必须向管理区提交土地承包申请书;由管理区根据申请情况,统一将退出的土地面向申请人重新发包。

(六)承包人在合同签订时须向农场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20元/亩,用以保证承包期内如约履行合同。承包人在合同期内能够如约履行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期满后予以全额返还(无息);未完全按照合同履约的,不予返还。

(七)土地承包费实行全额上打租。水田可采取货币与实物相结合的方式缴纳,旱田采取货币的方式缴纳。上打承包费必须在合同签订时缴纳完成。

(八)承包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核实立即终止土地承包合同,并收回土地承包权农场另行发包土地。一是承包户私下转租、转包土地的;二是承包户不能按照农场农业质量效益方案进行生产,严重违反农业污染防治、秸秆焚烧、耕地保护、安全生产等规定的;三是承包户未按合同约定履约,未缴清土地承包费的;四是承包户利用土地承包合同对外抵押、入股给农场造成损失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九)欠款户、挂账户承包土地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前必须与农场签订还款协议。拒不偿还欠款的,农场将不对其发包土地。

(十)农具场、晒场保养维护费、线路使用费等农业服务性收费,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农场当年质量效益农业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鼓励和支持种植户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提高灾后农业生产恢复能力。对种植计划内耕地的种植户缴纳农业保险费个人部分后、种植五荒和长期固定地的能按时缴纳农田水利道路建设维护费并交足个人部分农业保险费后,农场为其承担企业部分农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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